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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务院下发《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以下简称“国办35号文”)在城投圈影响很大,该文件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和措施,以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其中一些要求和措施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政府融资平台的“三道红线”。实际上,该文件是“一揽子化债”方案中的具体举措,旨在提高金融机构在化债中的参与度。南京卓远推出“35号文及新形势下的城投企业投融资策略”系列文章,敬请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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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卓远 吕林杰
根据“35号文”,仅第三类普通国有企业在债券融资方面不受限制,那么什么是“普通国企”呢?我们在《35号文城投新分类后有什么影响?——从融资到产业,神形兼备方有一片天地》一文中提出,第三类国企应按照“产业类”的定位谋求发展,并在资产、收入、利润三方面满足“335要求”(非经营性资产——城建类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超过30%,非经营性收入——城建类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超过30%,财政补贴占净利润比重不得超过50%)。
因此,“35号文”后组建产业类国资企业成为解决城投后续发展的关键举措。目前已有不少地方积极组建产业类国企,有正在组建的,也有已经组建成功并发债的。

一、为什么要组建产业公司?
这些城投组建产业公司,那是因为他们或深或浅地洞悉了城市发展脉络变更下地方国企使命担当的迁移变化。“35号文”后组建产业类国资企业不仅是为了解决融资问题,更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大势所趋,应切实做好产业类业务发展。
地方国资企业的使命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城市发展的参与者、建设者,在我国城镇化发展浪潮中通过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发挥了历史性、基础性、引领性和关键性作用。随着我国城镇化率提升步入后城镇化时代,城市发展的重点转变,地方国企的使命担当也在随之变化。按照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经济发展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驱动力量是不一样的,我国在经历了要素驱动阶段、投资驱动阶段后,已经在步入后城镇化时代时进入了创新驱动阶段。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排头兵、主力军,也将在新时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带动作用。
国有企业该怎么做呢?党的二十大报告在论述“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部分时,专门将“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强调。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选择,是高质量发展题中之义。1月11日至12日在京召开的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上则明确提出,“必须立足发展实体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有力支撑我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这为国有企业参与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明确了路径。也充分说明,组建产业类国资企业是遵循发展规律下的必然选择。

二、组建产业公司该怎么做?
既然组建产业类国企是大势所趋,那么摩拳擦掌准备投身打造产业类国企的行动派该怎么做呢?我们认为准备工作关键有两点:一是要选择合适的主体,二是要按照业务发展路径进行资产整合。
(一)主体选择标准
什么样的主体适合作为产业类公司组建的主体呢?建议应优先选择没有隐债、不在“3899名单”内且未发过债的主体,以此为基础进行产业类国企的组建。考虑到不少发行人母公司涉隐债或在“3899名单”内无法新增债券融资,很多融资方案设计时会考虑用具备以上特征的子公司作为组建对象,但子公司极有可能因为母公司涉及隐债或在名单内而无法新增融资额度。因此建议可将没有隐债、不在“3899名单”内、未发过债,且具有一定产业经营基础的子公司进行股权上划,成为政府部门或地方管委会直接全资持股的国有企业,在此基础上进行产业类国企组建。
例如某市城投A计划将主体信用评级从AA提升至AA+,计划将下属无隐债子公司B进行股权上划至国资委,再经过整合重组、规划设计提升后将城投A划入公司B,以公司B作为未来评级主体;但由于“35号文”影响,城投A与公司B均以城建类业务为主,因此融资受限;故将城投A下属产业类公司C划转至公司B,并将A、B范围内及市域内其他可整合的产业类资源整合入公司C。至此公司C及其母公司B均为不设隐债、不在名单内企业,在公司C获取AA主体信用评级后可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同时随着公司C产业类业务规模扩大,公司B作为母公司的业务结构中城建类业务比例将逐步下降,债券融资限制将逐步减小,更有助于获得AA+主体信用评级。

(二)资产整合要点
在《35号文城投新分类后有什么影响?——从融资到产业,神形兼备方有一片天地》一文中,我们提出产业类国企的业务发展路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具有地方国企身份优势和一定垄断属性的产业入手直接涉足某种产业;二是通过为产业提供配套载体、数据资源、资金投资、资源赋能等为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因此对于产业类资产的整合也将按照这两种思路展开。
对于可直接涉足的产业,应避免完全竞争类产业,而应以金融、绿色产业、交通产业等国有企业可发挥身份优势的产业为主。在业务发展方式上,可组建为金控公司、新能源公司、交通投资公司等等,围绕核心主线行业推进业务发展。按照该思路,可整合的资产包括:小贷、担保等国有金融企业股权;分布式光伏、风电等新能源相关资产;交通规划设计、公路养护等交通上下游相关股权资产。
对于通过提供支持而发展的产业,国有企业可选择的范围更大。在业务发展方式上,可以通过提供产业孵化中心、标准厂房、人才公寓等配套载体与具有运营能力的民营企业合资推进产业园区服务业务,也可通过组建产业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地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可整合的资产包括园区物业租金类、住宅房地产销售类、城市服务类、酒店文旅类、设计咨询类等相关资产。
其中,园区物业租金类,主要指依据与招商引资入驻企业等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而获取的现金流;住宅房地产销售类,主要是指城投企业基于建设经验实力而开发销售的市场化楼盘;城市服务类,主要指停车场运营、广告经营、园林绿化等特许经营权;酒店文旅类,主要指酒店运营、会议中心会场、景区运营等产生的经营性收入;设计咨询类,主要指建筑施工上下游的勘测、设计、检测等咨询服务收入。
此外作为补充,还可围绕地方区域资源禀赋整合诸如探矿权、水域使用权等资源型特许经营权。

三、案例经验借鉴
此处整理部分在“35号文”后发债的产业类国企组建情况及业务发展方向,可作为经验借鉴。
(一)新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国资集团”)于2021年在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基础上组建而成。新乡国资集团按照“以大平台承接大项目带动大产业促进大发展”的发展愿景,重点打造了城市发展、金融控股、乡村振兴、矿产建材、医药化工、文旅消费、交通水利、数智科技8大核心业务板块。
新乡国资集团自整合组建成立起,积极探索产业化转型发展,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从近年公开的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来看,化纤板块占比最高,2023年中报披露数据为46.41%;而城建类收入已控制在30%以下,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收入两类构成,合计占比25%。即从收入统计数据来看,满足“城建类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超过30%”的认定标准。新乡国资集团在Wind中的分类标注为非城投,其主体信用评级为AAA。

数据来源:choice
从上述信息来看,新乡国资集团从收入结构等方面是符合“35号文”“335要求”等发债标准的。事实上,新乡国资集团也获得了资本市场的认可,总规模20亿元的私募公司债券于2023年9月5日成功获批,并于2023年10月20日完成首期5亿元发行,并紧接着在12月5日发行第二期10亿元公司债券。两期公司债募集资金绝大部分用于支持相关产业,涉及现代农业、科技数智、新能源、医药化工、文旅、化纤纺织、绿色建材、乡村振兴等多个领域。

(二)河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河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源国资公司”)于2022年注册成立,前身营业收入较为依赖传统城投业务,公司超过90%的营业利润来自土地转让业务。在城投转型背景下,河源国资公司通过先后并入河源灯塔盆地开发有限公司、河源华嘉实业有限公司、河源金叶发展有限公司、河源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优质资产,积极发挥业务协同效应,大力开展物业租赁和保安服务业务。目前,在各类主营业务中,租赁业务、房产销售、安保服务占比最高,土地转让等城建类业务已经完全剥离。河源国资公司在Wind中的分类标注为非城投,其主体信用评级为AA。

数据来源:choice
鉴于河源国资公司经过资产整合及业务重构,实现了城建类业务及收入的完全剥离,成为产业类国企,因此符合当下“35号文”“335要求”等发债标准,且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河源国资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发行6亿元公司债,这是河源国资公司首次发行公司债券,也是首次发行信用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有息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