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研究 书籍 报告 视界 研报

最新研究

十五五前瞻专题篇: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制度详解

当前位置 : 首页 》卓远视角 》最新研究 》十五五前瞻专题篇: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制度详解

文/贺晓骏、毛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国家出资公司”进行了单独成章的规定,将国企改革行动中逐步完善的外部董事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对规范国企治理结构、落实有效决策和防范重大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国有企业构建外部董事制度的政策要求与相关细则,以期在新标准下为国有企业合规履职提供借鉴参考。

一、基本概念

 

在进行深入剖析前,首先需要厘清“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独立董事制度始于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外部董事制度源自2004年《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要求“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使董事会能够作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客观判断。”

两个制度在订立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就是要通过企业外部的人员加入董事会,来增强决策的制衡性,但是也略有不同。

 

其次,还需要区分“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全资公司”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务院已就相关内容对外进行官方解释。

 

国有独资公司,为地方国资委或管委会直接100%出资设立的公司,适用新《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相关规定。

国有全资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100%出资或由其他国有机构合并100%出资设立的公司,仅适用新《公司法》中一般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全资公司都属于100%国有出资,只是根据出资主体的不同进行区分。

 

二、政策变迁

国有企业关于外部董事制度的发展早在2004年就开始,随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不断完善,外部董事也从试点逐步发展成为强制性要求。

 

三、相关要求

部分省、市、区就外部董事的任职资格、人员选聘、履职待遇、考核评价等方面出台管理办法并进行了相关说明。

通过比较这些省、市、区外部董事管理的相关要求不难发现,任职资格、人员选聘、履职待遇及考核评价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呈现出一定的共性,同时结合地方实际需要进行了差异化调整。

 

 

1

 

任职资格

 

2

 

人员选聘

 

3

 

履职待遇

 

4

 

考核评价

四、启发与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及法人治理结构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成员构成的优化调整需优先完成。此外,对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发挥的专业作用也不可忽视。同时,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因此,未来作为集团总部的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而由国资委委派专职外部董事,而二级公司及三级公司则由集团总部进行监督管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设置则为可选项,一般可由集团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内部专业人员作为监事或兼职外部董事。对于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决策流程等也需要重新梳理,并对公司章程进行完善。

(二)优化人员选聘

由国资委牵头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明确基本任职资格及人员遴选形式。由于外部董事人才库的建立、维护必然经历较为漫长的过程,在过渡实施初期可采用专职外部董事与兼职外部董事并用、组织委派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方式。待外部董事人才库趋于稳定,且进入与退出的相关配套机制相对完善后,可考虑根据不同企业分类,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外部董事分类管理,有助于派出机构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发挥外部董事成效。

(三)差异化履职待遇

鉴于外部董事的渠道来源及履职形式有所差异,建议针对不同形式外部董事的履职待遇实现差异化,充分体现责权利对等。专职外部董事的履职要求更高,赋予更多的职责与权限,则理应享受固定报酬及与公司业绩挂钩的浮动报酬,而兼职外部董事的履职要求可以适当低于专职外部董事,同时在有限的责权范围内参与经营决策,以津补贴形式提供适当回报。

(四)强化考核评价机制

既然外部董事参与企业重要的经营决策,那么在考核过程中就应当对公司业绩考核赋予一定权重,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外部董事在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进行评价。考虑到外部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的影响,对于考核周期内表现不佳的外部董事应及时进行更换、淘汰或解聘,同时在考核结束后可以应用评级分类,对外部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持续动态考察。